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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时间:2018-09-16 浏览数:1629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法体系中的最后一个一部大法终于出台,万众瞩目。傲江生态环境为大家做一个解读。


管理框架


1、相比过往土地作为农田、资源、矿产和环境不清晰的管辖性质,土壤环境保护隶属于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等多个归口部门,《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生态环境部(MEE)是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他各部分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


2、整体而言,土壤法既认识到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现状,也对前几年各地污染场地调查、修复中存在的混乱和政府预算过度背负兜底责任的情况有明晰的认识,希望通过系统的立法建立更合理和持久的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机制。


3、与近年来其他多项环保工作和制度类似,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分类分级、(行业)目录制、(危害物质)名录制、(企业、地块)名单制的管理手段。


4、土壤污染防治,与其他环保工作考核指标一样,成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5、土壤环境信息的系统建立与共享由国家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将是今后公众、公益组织、投资机构、企业管理人员和环境管理部门共同关注的信息公开平台。


预防和保护


1、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凡涉及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2、对于工业企业主而言,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企业是否被地方环保部门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这一名录向社会公开并保持动态更新。重点监管单位要建立有效的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管理制度,还要执行自行监测并履行报告义务。


3、拆除设施、设备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作业是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高风险行为。任何企业实施这类操作,都应该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制定土壤防治与应急工作方案,报地方环保部门和工信部门备案并实施。


4、土壤法强调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并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基于此,无论是规划部门还是投资方,都应该对建设项目周边地块性质有更为谨慎的调查与分析。


5、以生态的视角看待土地污染修复问题,认识到“表土”的重要资源特性。傲江生态环境公司在过往项目中特别关注对“表土”的保护和土壤生态功能的恢复问题。本次立法中提出收集存放各种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希望能够引发建立有效的产业驱动,避免对表土不必要的剥离或剥离后随意丢弃。


风险管控和修复


1、本次立法提出了一定情况下,污染土壤可能属于危险废物。这一点需要引起工业企业和修复施工单位的高度关注与重视。这一定义如何执行可能涉及多项危险废物技术标准的甄别与执行。而且鉴别为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的运输、修复和最终处置都将涉及到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管控。


2、本次立法要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而不是具备某资质,或进入某名单。这不仅与国家反垄断法等方面的法制努力一致,也是认识到“名单”、“资质”给专业领域造成的种种乱象。


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应该对结果、后果负责的风险追责,接受信用体系、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筛选和验证。


3、企业最为关注的土壤污染责任(liability)认定方面,本次立法同时明确提出了“土壤污染责任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两个概念。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同时,法律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后的责任继承。企业收并购过程中无论“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发生变更,都应该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是否变更,以免后续发生争议。


4、企业运营期间的地块,如果在各类普查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地方环保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环保部门,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即目前大家熟悉的专家评审模式。


5、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环保部门,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即目前大家熟悉的专家评审模式。


6、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则不仅在其用途变更,而且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


1、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对于盲目接手了存在污染的地块,如果能够通过有关调查明确该污染与现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生产经营无关,也可尝试申请一定的专项基金补助支持。这一条件仅适用于本法实施之前。因此对于现有正在或未来计划进行的土地流转,相关方应认真做好流转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也应关注土壤污染状况。在提高金融风险管控措施的同时,也为土壤污染防治增加了一项全方位控制的手段。


3、有关罚则条款中,特别提出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否则造成的民事伤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本次立法特别提出诉讼在土壤污染领域的作用,“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的多种形式的行政和(公益)民事诉讼,包括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包括公益组织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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